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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公司是否承担签约后果?
2007/9/22 12:59:32作者:刘鑫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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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海龙公司业务员张某长年负责该公司与昌盛公司的服装购销业务。2007年6月,海龙公司因故开除了张某,但未及时通知昌盛公司。7月,张某又以海龙公司的名义,持盖有海龙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昌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那么,海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这份合同的签约后果呢?

  检察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海龙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海龙公司并未收回盖有公章的合同书,也未通知昌盛公司,致使昌盛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仍有代理权。由于昌盛公司是在这种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张某的代理行为应视为有效。因此,该服装购销合同有效,海龙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代理权限、签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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