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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后能撤回标的吗
2007/5/24 9:55:19作者:中国商报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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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一宗地产进行公开拍卖。经过数次竞价后,王某如愿竞得该宗地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了包括佣金在内的全部成交价款。

  争议焦点:

  由于拍卖标的是一家破产企业的资产,牵动着100多人的利益,加上相关部门前期工作做得不扎实,引起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误解。当他们得知维系职工利益的企业被拍卖后,多次去市政府上访。市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采取行政手段,通知该市法院取消本次拍卖。于是,委托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迟迟不肯交割标的。在买受人和拍卖人的多次催促下,委托方通知拍卖人本次拍卖无效,并将成交款和佣金全部退还买受人。拍卖人鉴于委托方的特殊性,只好要求买受人收回所交纳的全部成交款。

  但是,买受人却仍然要求拍卖人如期交割标的,否则就要向其支付原成交价款20%的违约金。在双方多次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受人将拍卖人告上了法庭。法院被夹在《合同法》、《拍卖法》与行政干预之间左右为难,于是就作出了一个含糊的结案,给拍卖人下了一个调解通知: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调解由拍卖人付给买受人经济损失赔偿费1万元。

  专家建议:

  就此案而言,涉及三项法律:《拍卖法》、《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此案中,买受人没有任何的违规现象,拍卖人没有按约定时间交割拍卖标的,没有履行承诺,就是违约,应赔偿买受人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拍卖法》第46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予支持。

  但是,在此案中,拍卖人整个拍卖程序并无违规之处,无法如期交割拍卖标的的责任在委托人一方。《拍卖法》第29条指出:“委托人在拍卖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人撤回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费用;未作约定额,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按照此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成交后无权撤回标的,更不该让拍卖人支付买受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费,违约的是委托人,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文关键词:拍卖合同、合同法、拍卖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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