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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遭“忽悠” 被判不担责
2007/5/22 11:19:47作者:崔玲玲 摘自:法制晚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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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串通骗他人签字 再诉其连带清偿 未获支持———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同时,李某与该行串通,双方告知王某保证人只是一个形式,除非李某倾家荡产,否则王某根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骗取王某在空白合同书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了字。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李某归还,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李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银行与李某恶意串通骗取王某提供保证,王某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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