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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掉车下,车主应担责
2006/12/5 13:26:43作者:水振中、慧英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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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委
  2005年10月18日晚,李某从外地进货回家时,因所购东西较多,就租用杨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拉货,双方约定运费为2元。李某上车装完货后,还未来得及下车,杨某便启动车辆准备行驶。李某因重心不稳从车上摔下,头部着地致伤住院。李某的伤情被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颅内出血。在李某住院期间,杨某仅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露面。李某痊愈出院后曾多次找杨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但遭到了杨某的拒绝。李某遂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陕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5765.28元。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自己之所以摔落致伤的根本原因是杨某在其未下车时突然启动三轮车,致使自己失去重心所致,杨某应对此负全责。
    杨某则认为,自己驾驶的是小三轮摩托车,装货根本不需要上车,李某受伤是其自己将车压翻所致,且该事故已报警,交警部门未认定其有责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租用被告的车拉货,因被告操作不当,突然启动三轮车,致刚装完货未来的及下车的原告从车上摔下,头部受伤,杨某应当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原告自己将车压翻所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2683.7元。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启动车辆致使在车上的原告摔伤,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不能举证原告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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