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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也享有继承权
2006/12/4 9:20:30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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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一对夫妇不能生育,丈夫金开富一心想当爸爸,于是同意借助人工授精技术使妻子王翠玲怀孕。谁知妻子刚怀孕,金开富就查出了晚期癌症。此时,金开富留下了“坚决不要人工授精孩子,唯一的房产赠与父母”的遗嘱。正是这份遗嘱,在金开富死后引发了一场婆媳遗产争夺战…… 

4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借精所生的儿子享有其父的合法遗产继承权。听到法官的宣判,王翠玲的眼眶红了。参加旁听的街坊邻居们也对法院的判决热烈议论:“判得好!人家孤儿寡母的,不容易。”“人工授精的孩子也是人!” 

遗书引发婆媳矛盾 

38岁的王翠玲和金开富是在1997年认识的。当时,王翠玲经营一间小吃店,而金开富以开载客电动三轮车为生。因金开富经常在王翠玲的小吃店边上等客,两人渐生感情。第二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的日子看上去很温馨,但美中不足的是,结婚6年多,王翠玲一直没有怀孕。后来,两人到医院去检查,这才发现,原来是金开富患有无精症。为此,金开富消沉了好长一段时间。王翠玲深知金开富非常喜欢小孩,所以,当丈夫提出让她到医院去人工授精怀个试管胎儿时,她毫不犹豫就答应了。 

2004年1月,王翠玲成功受孕,夫妻二人一时沉浸在将要为人父母的喜悦之中。然而,命运又偏偏如此残酷:当年4月13日,金开富早餐时,突然感到胃部疼得厉害,王翠玲赶忙将他送到医院。经检查,金开富已是“胃癌晚期”。 

金开富最终没有等到妻子生下孩子,2004年5月22日,他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 

谁知,没等悲痛的王翠玲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她就被丈夫留下的一份绝情遗书击垮了。 

原来,金开富在去世前两天写下一份遗嘱,以自己重病期间妻子不尽照料义务为由做出以下决定:“1、现(孩子)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某号602室房子,当时母亲出资1.5万元,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王翠玲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金开富会留下这样的遗嘱,对他们曾经殷切期盼的孩子,他怎么会提出“坚决不要”呢?王翠玲坚信这绝不是丈夫的真实想法。 

金开富去世5个月后,王翠玲生下了儿子明明。然而,正是由于丈夫留下的这份遗嘱,让王翠玲与婆婆张兰芳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婆媳之间为此发生多次争执,甚至惊动过“110”,但矛盾始终无法解决。婆婆张兰芳坚持认为,根据儿子遗嘱,房子应由她与老伴继承,媳妇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无权再住在房子里。王翠玲则认为,儿子虽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仍是父子关系。按法定继承关系,儿子和她应有权继承房产。 

 

“试管儿”有权分遗产 

2005年12月5日,王翠玲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2006年1月1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因婆媳之间无法达成和解,法庭宣布休庭。2006年4月20日,这场婆媳之间的遗产之争在秦淮区金陵路社区二次开庭。 

对于婆婆出示的丈夫遗嘱,王翠玲当庭质疑丈夫遗嘱的真实性。王翠玲认为,丈夫对父母是很孝顺的,对自己确实有一些意见,丈夫书写这份遗嘱时可能对自己有偏见。但是,丈夫不认人工授精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此,王翠玲当庭出示了有丈夫金开富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明明是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并且是其夫妇两人共同决定所生。这份《人工授精申请书》上写道:“我们婚后6年不孕,经检查证实因男子无精症,缺乏生育能力。本夫妻要求生育,申请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协议书》上写明,“本夫妇将为人工授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

王翠玲的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苗律师表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金开富既然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一旦人工授精成功,他和他的家人就不能单方决定堕胎,否则就是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生育权。 

握着这两份证明,王翠玲说:无论丈夫怎样在遗嘱中表示坚决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但在法律上儿子明明就是丈夫金开富的法定继承人。况且儿子明明才一岁半,现在没有生活来源,自己也没有固定收入,丈夫的遗嘱不能取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的遗产份额。 

2006年4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原告王翠玲享有文安里房产的二分之一,原告金明明享有六分之一,被告张兰芳和老伴各享有六分之一;房产归原告王翠玲和金明明所有,原告按19万余元的房产评估价一次性补偿被告房款4万元。

本文关键词:试管婴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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