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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06/12/1 10:38:55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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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部董事由山东省国资委依法聘用,并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外部董事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之间互评、经理层和党委成员评价、省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本文关键词: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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