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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2006/11/30 9:51:01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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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通知上诉人预交?还是马上作出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问题的关键是怎样理解《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与《高法行诉解释》第三十七条之间的关系,对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先通知其预交,不来交的,然后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对否请指正?
     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文关键词:上诉期,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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