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业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进行的行为
2006/11/22 9:57:36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法律指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键词:中介人员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014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014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