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差异赔偿有据可循 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如何兼顾
都昌踩踏事故:按户籍赔偿能否突破硬茧
2006/11/22 9:16:46作者:李青 凌锋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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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6名学生死亡、11名学生重伤的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踩踏事故又有新进展。截至记者今天下午6时发稿止,39名因惊吓或受伤住院的学生中,已有20人出院,8人在都昌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观察治疗,另有11名重伤学生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目前事故处理已进入善后赔偿阶段。
经公安部门调查,踩踏事故的发生过程已经查明:11月18日20时30分,土塘中学晚自习结束,由于老师都集中在一楼办公室批阅期中考试试卷,自习教室内无老师值班。下课铃声一响,许多学生从教室里一拥而出,争相顺楼梯下楼。冲在前面的一名学生快到二楼与一楼中间的转弯平台时不慎摔倒,在其爬起坐在地上时,随后的学生停下来等候,但后面的学生还在往前走,使前面等候的学生摔倒。此时,楼上的学生依然拥挤着下楼,使倒在转弯平台上的学生越来越多,最终造成学生踩踏伤亡事故。
据“11·18”踩踏事故安抚善后组负责人介绍,19日下午,都昌县保险公司将人身意外事故死亡赔偿金每人1.1万元送到遇难学生家长手中。20日上午,江西省保险公司又向6位遇难学生家长送去了每人1万元慰问金。此外,根据上级指示,都昌县还通过县财政拨付30万元用于遇难学生赔偿。目前,每名遇难学生的家属实际上已获得7.1万元。
都昌县委办公室一名参与善后工作的负责人介绍说,6名遇难的学生中有2人是非农村户口,4人是农村户口,这在将来的依法赔偿中有所区别。
至于每人具体的赔偿金额,目前尚未有结果。这位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予以赔偿。6名遇难学生的亲属均可依法向土塘中学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数据,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3265.53元/年,计65310.6元;丧葬费为6月×1140.67元/月,计6844元,以上两项合计72154.6元;非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718.31元/月×12月,计172394.4元;丧葬费为6月×1140.67元/月,计6844元,以上两项合计179238.4元。另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该县司法实践,精神抚慰金均为5000元至2万元之间,法院审判一般在1万元以内。
这位负责人表示,县委、县政府会适当考虑遇难学生家庭的实际困难,酌情提高赔偿标准。对此,遇难学生段梦涛的家长向记者表示,他们现在关心的不是赔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希望政府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好善后事宜,要“一碗水端平”。
合理改善赔偿政府当有作为
据媒体报道,都昌县拟对踩踏事件中的遇难学生家属实施差异赔偿:根据遇难学生的户口性质,再比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予数额不等的赔偿。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做法,仅从法律条文来说,并不能说是违法的,但是结合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同命不同价”与现代平等权利理念相抵触,即使在司法领域内,“同命不同价”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质疑。“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产生缘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体制不仅造就了城乡之间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诸多差别,而且影响到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判断以及赔偿标准的确立。在倡导公平正义、权利平等的今天,这种由户籍差异而形成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呼吁改革赔偿标准的呼声也是日渐高涨,甚至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尝试,如今年上半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国内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其次,我们说政府要依法行政,并不是要政府简单、机械地依“法条”行政,而是要将法治的精神、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贯穿在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中。现代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责任政府,这种责任性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更在于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敢于承担责任,并用符合公平、公正的方法来调控社会事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要依据法治政府的内涵,超越法律的最低要求来履行自身的职责,而绝对不能仅用法律上的最低标准来要求自己。既然这次踩踏事故“初步认定属人为的管理疏忽所致”,那么对于政府来说,严格地处罚事故责任人、公平地补偿伤亡学生家属,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因此,绝不应该用诸如户籍之类的借口,来在赔偿问题上划分个三六九等。更何况,即使是司法机关的赔偿标准,只是在不同当事人对赔偿不满意时司法机关用于裁决时参考的最低标准,对于伤亡家属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并不违法。
由这个新闻说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是无比强烈。从某种程度而言,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盼超过了对物质本身的追求。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时尚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就应该充分发挥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的灵活性,在法治的框架内,强化责任政府意识,不仅依法行政而且合理行政。如此,一方面可以塑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社会实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期待着政府带头终结“同命不同价”现象。
链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链接2
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数据
1、职工月平均工资:1140.67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688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18.31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265.53元。
经公安部门调查,踩踏事故的发生过程已经查明:11月18日20时30分,土塘中学晚自习结束,由于老师都集中在一楼办公室批阅期中考试试卷,自习教室内无老师值班。下课铃声一响,许多学生从教室里一拥而出,争相顺楼梯下楼。冲在前面的一名学生快到二楼与一楼中间的转弯平台时不慎摔倒,在其爬起坐在地上时,随后的学生停下来等候,但后面的学生还在往前走,使前面等候的学生摔倒。此时,楼上的学生依然拥挤着下楼,使倒在转弯平台上的学生越来越多,最终造成学生踩踏伤亡事故。
据“11·18”踩踏事故安抚善后组负责人介绍,19日下午,都昌县保险公司将人身意外事故死亡赔偿金每人1.1万元送到遇难学生家长手中。20日上午,江西省保险公司又向6位遇难学生家长送去了每人1万元慰问金。此外,根据上级指示,都昌县还通过县财政拨付30万元用于遇难学生赔偿。目前,每名遇难学生的家属实际上已获得7.1万元。
都昌县委办公室一名参与善后工作的负责人介绍说,6名遇难的学生中有2人是非农村户口,4人是农村户口,这在将来的依法赔偿中有所区别。
至于每人具体的赔偿金额,目前尚未有结果。这位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予以赔偿。6名遇难学生的亲属均可依法向土塘中学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数据,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3265.53元/年,计65310.6元;丧葬费为6月×1140.67元/月,计6844元,以上两项合计72154.6元;非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718.31元/月×12月,计172394.4元;丧葬费为6月×1140.67元/月,计6844元,以上两项合计179238.4元。另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该县司法实践,精神抚慰金均为5000元至2万元之间,法院审判一般在1万元以内。
这位负责人表示,县委、县政府会适当考虑遇难学生家庭的实际困难,酌情提高赔偿标准。对此,遇难学生段梦涛的家长向记者表示,他们现在关心的不是赔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希望政府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好善后事宜,要“一碗水端平”。
合理改善赔偿政府当有作为
据媒体报道,都昌县拟对踩踏事件中的遇难学生家属实施差异赔偿:根据遇难学生的户口性质,再比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予数额不等的赔偿。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做法,仅从法律条文来说,并不能说是违法的,但是结合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同命不同价”与现代平等权利理念相抵触,即使在司法领域内,“同命不同价”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质疑。“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产生缘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体制不仅造就了城乡之间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诸多差别,而且影响到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判断以及赔偿标准的确立。在倡导公平正义、权利平等的今天,这种由户籍差异而形成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呼吁改革赔偿标准的呼声也是日渐高涨,甚至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尝试,如今年上半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国内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其次,我们说政府要依法行政,并不是要政府简单、机械地依“法条”行政,而是要将法治的精神、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贯穿在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中。现代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责任政府,这种责任性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更在于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敢于承担责任,并用符合公平、公正的方法来调控社会事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要依据法治政府的内涵,超越法律的最低要求来履行自身的职责,而绝对不能仅用法律上的最低标准来要求自己。既然这次踩踏事故“初步认定属人为的管理疏忽所致”,那么对于政府来说,严格地处罚事故责任人、公平地补偿伤亡学生家属,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因此,绝不应该用诸如户籍之类的借口,来在赔偿问题上划分个三六九等。更何况,即使是司法机关的赔偿标准,只是在不同当事人对赔偿不满意时司法机关用于裁决时参考的最低标准,对于伤亡家属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并不违法。
由这个新闻说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是无比强烈。从某种程度而言,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盼超过了对物质本身的追求。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时尚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就应该充分发挥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的灵活性,在法治的框架内,强化责任政府意识,不仅依法行政而且合理行政。如此,一方面可以塑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社会实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期待着政府带头终结“同命不同价”现象。
链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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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数据
1、职工月平均工资:1140.67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688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18.31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265.53元。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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