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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资培训员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二)
2006/11/20 9:21:50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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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损失的存在是赔偿的前提,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而使这种原理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有损失才有赔偿的原理在劳动法制度中依然存在。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才承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录用该职工其所支付的费用;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该职工单方辞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双方约定的赔偿费用等。这些损失均有可以计量的标准,且单位提出索赔时要提供损失的证据。如果《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没有约定,则职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更小。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和《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职工单方解约后,单位仅能就培训费用要求职工支付,并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的标准来计算。
   
小 结
   
    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是一个单位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企业发展而培训员工,为留住人才而签署培训协议,是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但在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注意本文所述的几个重要问题,使单位和职工在诚信、合法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因此在情感上、待遇上、制度上、工作机会上给予全方面充分考虑,非常必要。

 
本文关键词:单位培训,培训费,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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