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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被人冒领 券商应负全责
2006/11/6 8:55:13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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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证券营业部审核把关不严,绍兴股民钱大刚被人冒用姓名从钱大刚账户内提现44万余元挪为己用,为此钱大刚将证券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由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予以全额赔偿。一审宣判后,证券营业部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钱大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金,即与证券公司形成资金的委托保管关系,证券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现营业部违反操作规定,使他人冒用钱大刚姓名提取了钱大刚账户内资金,已违反妥善保管义务,对由此造成的钱大刚的经济损失,营业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券商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须由证券营业部全额赔偿的原判。 
 
本文关键词:股金,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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