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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折被调包 银行无须担责任
2006/10/30 9:04:39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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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巫某欲将其房屋出售,有两名外地人欲出29万元购买,可房屋成交价只为26万元。两名外地人说可加3万元帮其战友买,多加的钱作为巫某给他们的回扣,并要求巫某先在银行开个户,存入3万元以证明其有实力给付回扣款。
  巫某于8月19日在某银行支行中心储蓄所用10元开户办理存折(未同时开卡),并设置取款密码。与此同时,另一与巫某同名但身份证号不同的外地人也在该银行隆建街储蓄所用10元开立活期一本通(同时开卡)。当日,该外地人以查验原告的存折为由,乘巫某不注意,将其存折进行了调换。当天下午,巫某往存折上存入3万元。该款不久就被取走,巫某到9月22日才发现并报案,现该案仍在侦查中。
  被告银行的柜员在为巫某办理存款时,曾提醒该存折是在隆建街所开立的账户,原告明知自己的存折是在中心储蓄所开立的账户,却仍然未起任何疑心,仍将3万元存入。
  法院认为,银行在为冒名巫某办理存折时,已要求其填写了开户凭条、领卡签收单、储蓄卡领用合约,该三项证据均载明了证件号码,可以认定被告已经要求冒名的巫某出示了身份证件。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证件的审查只是表面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只须负普通人注意义务即可,所以不能认定银行在为冒名的巫某办理活期储蓄时有过失。而原告巫某在办理存款3万元的业务时,已发现当时所持的存折是在另一储蓄所开立,却未引起应有的警觉,仍将3万元存入存折,致使存款被他人支取造成损失,过错责任在其自身,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2006年10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巫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关键词:存折,银行,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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