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文书>> 具体文章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2006/10/9 9:22:40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本文关键词: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610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
→ 相关文章: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