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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商品标识不符 商城顾客互返钱物
2006/9/1 11:21:50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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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26日,原告高某从被告某商城处购买了一套杉杉牌箱包,折价后为980元。回家后觉得该皮具可能存在问题,即致电被告某皮具公司,该公司称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肯定与合格证上的标识一样。后原告将该商品送至国家轻工鞋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做了材质鉴定。检测结果与标识严重不符,标识为牛皮、其它,实际检测为人造革。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购物款980元,支付检测费300元并赔偿误工费3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原告购买的箱包经鉴定其制作材料与标识上所标明的制作材料不符,对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货款,支付鉴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皮具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误工费,法院不持异议。据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商城、某皮具公司返还原告高某购货款980元;高某将购买的某皮具公司生产的箱包一套两件返还某商城、某皮具公司;某商城、某皮具公司给付高某检测费300元;某皮具公司给付高某误工费300元。 
 
本文关键词:商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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