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网聊不算“重大过失” 一公司解聘员工被判付补偿金3400元
2006/8/31 11:03:52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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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一起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作出判决,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不能认定“重大过失”,某计算机公司须支付员工蒋小姐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3400元。
蒋小姐在这家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部软件测试员,所签署的合同期限自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具体从事对软件功能及数据测试。去年12月27日,公司通知蒋小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就办理交接手续。
为此,蒋小姐先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又持仲裁书起诉到法院,诉称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经济补偿。蒋小姐承认在工作时,曾用新浪点点通软件看新闻,用MSN、QQ等软件私人聊天,但从未影响到工作。注明“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的公司员工手册,她是在去年12月27日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1小时才看到。
该计算机公司辩称,蒋小姐在测试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公 司测试及技术文档丢失,导致公司的产品因测试原因,多次遭到客户的投诉。鉴于蒋小姐工作效率低下、上网聊天缺乏责任心等工作态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蒋小姐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处理蒋小姐,但没有向法院证明向蒋小姐告知了该项制度,对此无法采信。法院还认为电脑软件是一项复杂、精密的高新技术,在使用中发生的问题,不一定会在测试中监测出。但工作时间不准上网聊天是每个劳动者应知晓的规定,蒋小姐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尚不能构成“重大过失”。鉴于蒋小姐也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院遂作出了判决。
本文关键词:重大过失,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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