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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生效 患者再告医院被驳
2006/8/24 10:32:26作者:胡振艺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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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治疗效果不尽人意,患者胡某一怒之下便把江西红十字医院门诊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江西红十字医院门诊部赔偿损失一万元。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9日,原告胡某因静脉曲张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予注射治疗,花费治疗费500元。同年6月6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病历中载明原病历丢失。该日,被告为原告补写了病历。至2004年8月26日,原告病情未治愈。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在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局的调解下,胡某和医院门诊部于2004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患者胡某于2004年5月9日在江西红十字医院门诊部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经一次性治疗,治疗效果不明显,现经东湖区卫生局调解,由江西红十字医院门诊部一次性给患者胡某经济补偿人民币共计三千元整。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协议并签字,今后双方互不相扰”。该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原、被告各持有一份。当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

    在审理当中,原告胡某对前述调解协议中的签名提出异议,后由法院委托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确认被告持有调解协议书中患者方签名确系原告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持有的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已给付原告经济补偿共计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本文关键词:调解协议,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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