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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当事人可指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
2004/12/2 17:20:15作者:转载 摘自:新京报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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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当事人有权指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但法官无权。”昨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克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北京高院建立司法鉴定及拍卖机构名册工作正式启动,今后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将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从名册中选出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或拍卖。
相关规定明年2月起施行
李克介绍,此次建立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拟各选用不超过20家,高院为此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暂行办法(试行)》。

  同时,名册内拟选用的拍卖机构不超过30家,并制定了《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些规定在明年2月1日施行,由市高院设立的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

  拍卖机构佣金不得超过400万

  在《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中,高院首次为拍卖机构佣金设定了上限,规定收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拍卖成交价200万以下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至1000万之间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至5000万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至1亿元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的部分,不得超过0.5%.据悉,高院已将申请入围机构的条件及评分标准在北京法院网(bjgy.chinacourt.org)上公布,申报时间为今年12月1日至15日。

  办案委托分离杜绝违法问题

  市纪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组组长翟晶敏介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鉴定和拍卖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时,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这套制度,确定委托工作部门不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办案人员不参与委托,使审判权、执行权与委托的权力分离,并在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关机构之间形成“隔离带”。

  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a.当事人选择,不受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限制。选择一致,确定该机构为被委托机构。

  b.选择不一致,在法院提供的名册中再次选择。

  c.选择仍不一致,由相关法院报高院随机确定。

  d.当事人一方放弃或一方经传唤不到场,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

  e.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提出建议,经双方同意后确定。

  选择拍卖机构

  a.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拍卖机构。选择统一,由法院审查确认。

  b.选择不一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当事人经正式传唤不到、拍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下,由法院在名册中随机确定。

  c.高院在收到各级法院报送材料后15日内,确定拍卖机构,3日内将情况通知各有关法院。有关法院直接与受托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办理有关事宜。(李欣悦)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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