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计算
2006/8/8 9:29:36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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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B市某食品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在被告H市糖业公司处订立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1993年8月初,交货地点为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抵B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来另100吨货。同年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900元提至2000元,原告于8月15日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月,但价款不能变。同年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每吨2000元购买提货。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至1993年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800元,被告于10月15日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1993年8月6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赔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8万元,应自1993年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
【观点】本案主要是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未交付100吨白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观点】尽管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违约,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或责任。
【观点】被告虽已违约,但原告自愿推迟,已免除了被告的责任。
本文关键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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