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抵押的财产
2006/7/27 9:53:44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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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的财产(司法解释第5条);
国家机关的财产(司法解释第3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其可以以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担保法第34条的“四荒”土地使用权)除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国家机关的财产(司法解释第3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其可以以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担保法第34条的“四荒”土地使用权)除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本文关键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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