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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
2006/7/3 9:39:47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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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关键词: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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