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合同法在线>> 运输合同>> 具体文章
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
2006/4/3 7:46:47作者:刘家启  摘自: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问:
  我们全家去四川旅游返京时,在成都火车站托运了两只行李箱,每只箱子按1000元的价格办理了保价运输。到京后,我们按时去领取,发现托运的箱子并未到达。

  火车站给我们办理了事故记录,让我们30天后再去火车站查一下,如果行李到了,则按照逾期到达处理,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我们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如果逾30天还未到达,则按行李灭失处理,我们有权在1年内向铁路要求赔偿。如果保价则按保价赔偿,全部灭失时,最多不超过保价额,部分灭失时则按比例赔偿。请问:他们这么回答我们对吗?如果到时不按他们说的办理怎么办?

    答:
  火车站这么说是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的。如果铁路到时不支付违约金或不按保价赔偿你的损失,你可持行李票、行李事故记录书、赔偿要求书等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1 年。

                                                
本文关键词:保价运输,法律规定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044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