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不慎栽下桥涵 下肢瘫痪诉公路局
2006/3/13 8:54:09作者:戴焕平 摘自: 编辑: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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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受理了一起诉公路局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盲人崔某诉称,2005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手持盲杖外出,行至怀柔区怀丰公路89公里200米至300米处的桥涵时,因桥涵两侧没有护栏,也没有其他防护设施,致使原告在行走过程中掉进桥涵下,造成腰部摔伤。受伤后,原告一直在呼救,直到下午4时原告才被附近村民发现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椎粉碎性骨折。因原告系低保户,无法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于是便在家养伤。因原告伤势过重,现已经造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认为,公路的管理者应是公路局,公路局有义务保证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并应设立必要的保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由于公路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原告事故的发生。原告在受伤后曾找到被告怀柔公路分局进行协商,但被告一直迟迟未给与答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市公路局怀柔分局赔偿医药费、今后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如果造成伤残,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
目前,此案在审理中。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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