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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为何规定存货人的说明义务?存货人违反该义务将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2005/8/11 21:05:16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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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合同法》第38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仓储物的性质以及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提供有关储存的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违反规定,不履行该义务,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仓储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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